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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须知

  • 发布时间:2011-08-04 14: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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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武汉市青山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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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青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决定,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2011年9月20日为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了确保广大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选民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即1993年9月20日以前含9月20日出生)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选民登记办法

      1.选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2.以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选民,在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以工作单位或按行业划分选区的选民,在所在单位或按行业划分的选区登记。

      3.本地户籍的选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方可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4.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原单位进行登记。

三、选民登记时间

      2011年8月1日8月20日为集中登记时间,8月21日至8月31日为复查、核对、补登时间。请选民一定在8月20日前到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四、领取选民证

      各选区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请选民注意看榜,并在所登记的单位或街道社区居委会领取本人选民证。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区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青山区选举委员会设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联系电话:68865041、联系人:彭文波)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9月20日)的五日(即9月15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五、投票选举

      选民在选举日凭选民证到本选区指定的地点参加投票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事、因病等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信任的人凭委托书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本人是代表候选人的,不能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本人相信的人代写。